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乌鲁木齐会计实践培训讲解开出的专票丢失了怎么办?

2025-03-10

 

乌鲁木齐会计实践培训讲解开出的专票丢失了怎么办?

  一、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**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)规定:三、简化丢失专用**的处理流程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**的**联和抵扣联,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,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**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《丢失增值税专用**已报税证明单》或《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**已报税证明单》(附件1、2,以下统称《证明单》),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;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,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**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,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**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《证明单》,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。专用**记账联复印件和《证明单》留存备查。

 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**的抵扣联,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,可使用专用****联复印件留存备查;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,可使用专用****联认证,专用****联复印件留存备查。

 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**的**联,可将专用**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,专用**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。

  二、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函〔2009〕617号)规定:一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**、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**和机动车销售统一**,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,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,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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